税率低的地区旅游攻略一下,旅游景点收入如何纳税
旅游景点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在境内提拱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景点收入对应的税目(一)景点门票收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税目注释,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例1: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该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按文件规定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206000÷(1+3%)*3%=6000(元)(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例2: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计51.5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同上例: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00+515000)÷(1+3%)*3%=21000(元)若该单位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该单位当月应计销项税=(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是什么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营改增给旅行社的税收带来了哪些变化
一、营改增后旅行社的税收变化:
1、旅行社按照营业规模515万元以上的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再加附加税10%(部分地区附加税超过10%)的附加税,表面税率由原来的5.5%上升到6.6%以上。
2、旅行社可以选择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差额来计算纳税金额,和之前营业税的形式一样,只是这样选择旅行社只能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
3、旅行社的成本和之前营业税的成本取得一样,包括境外的收据仍然可以抵扣收入,还增加了签证费的成本项目,现在成本项目为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这对于旅行社的可抵扣成本范围还扩大了;
4、增加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可以抵扣,如出差的住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门市装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管水电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都可以用其进项税费抵扣收入减去成本后计算的销项税费,因此税负上升不大。
二、对行业的影响
1、增值税是我国执行时间较长十分完备的税种,还纳入了法律层级,对于不按实际业务乱开发票、虚假取得发票、隐匿收入不开发票行为,严重的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这种严格的要求对于目前行业中不少旅行社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将难以继续,对于合规后对这类旅行社税收成本的增加是可以预见的。
2、旅行社销售收入的确认发生了改变,目前旅行社以组团社为例,会计上确认销售额是按照合同价,而营改增后改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如1000元的合同价目前确认的营业额就是1000元,而营改增后销售额=1000÷1.06=943.4元。这对营业额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在会计收入确认上会造成不小的差别。
3、对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全额的3%征税,则税负比目前采用的差额税将有提升。
总之,对于已经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做账的,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的旅行社,税负没有增加,反而在增加抵扣范围的情况下会有所减少。